首页 >> 新闻中心 >> 查看新闻
“相关室内环境国家标准”节选
点击:92 日期:2009-11-10 22:54:5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自200251日起施行。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规定:
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最高允许浓度为0.08毫克/立方米

《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人造木质板材》规定:

人造板材中甲醛释放量应小于0.20毫克/立方米;木地板中甲醛释放量应小于0.12毫克/立方米。

消费者可以根据这些标准和方法确定不同材料的甲醛释放量和进行空气中甲醛的检测。

由中国环保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成立的中国环保产品认可委员会,是目前为止我国唯一有权颁发绿色环保标志的单位。能够获得这一标志的产品必须是对于除了本身产品质量性能指标达标以外,还要有更高的环保要求。在这个基础上从1996年开始,大约认证了600多个厂家,43个产品获得了此标志,1100多种商品可以贴上绿色环境标志,乳胶漆是唯一获得此标志的建材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3.3.1


室内空气净化产品净化效果测定方法》(
QB/T2761-2006)标准  2007-02-01实施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07 南京清世界环保科技 www.njhb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25-66620060 传真:025-66620060 地址:南京市上海路6号同方商务中心5F
访问量:1636176  91index网站管家 苏ICP备09087478号